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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2:30:25 GMT -8
风险 近日,国家公共采购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JCCPE)通过其第13/2023号报告,对不可预见风险原则及其在代际公平机制对应缴款中的可能应用做出了裁决。公共部门部门律师兼法律顾问Miriam Santiago,公共部门律师。 卡拉曼咨询公司 此前,JCCPE通过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和JCCPE本身的不同声明,分析并揭露了风险与机会原则与不可预见风险原则之间的对立。因此,JCCPE 在声明一开始就指出,公共合同的执行受遵守 LCSP 第 189 条规定的各方之间达成的协议(pacta sunt servanda)的义务管辖。这一原则引出了两个后果:(1)约定利益的一般不变性;(2)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财富归属于承包商。 通过 JCCPE 的声明,得出的结论是,风险和机会原则的法律基础本身就意味着合同经济结果的随机性因素;也就是说,承包商在同意合同时考虑到的经济预期的落空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遵守协议,也不能赋予他偏离合同关系或要求修改合同关系的权利。 因此,承包商利润的意外增加既不能授权行政当局降低商定价格,计算利润的减少或损失的存在也不能使承包商有权要求增加价格或赔偿。 与风险和机会原则相对照,出现了不可预见风险原则,其目的是使该原则的适用更加灵活,并承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对最初约定的条件进行修正: a) 风险是合理不可预见的。 b) 导致联姻关系改变的事件不是签约公共实体管理不善的结果。 c) 事实独立于承包商的意愿,承包商必须始终本着善意并以合理程度的勤勉和远见行事。 d) 所涉事件的严重程度足以严重改变承包商应履行的义务,而无法通过合同的 电话号码列表 其他常规机制进行事先修复。 最后,与情势变更条款相关的不可预见风险原则要求,由于出现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风险,合同的执行条件合同发生重大变更,以致约定的利益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变得比最初预期的更加繁重。 接下来,JCCPE开始分析事情的是非曲直,以确定不可预见风险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代际公平机制。 适用不可预见风险原则,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从本质上讲,可以考虑的风险是“病态的和不成比例的”性质的风险,必须给予“严格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扩大影响”,并且不能导致将例外转变为必须采取的措施。不惜一切代价避免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它成为承包商针对不可预见事件的利益的保证,构成了 LCSP 第 197 条所规定的风险和财富原则。 这样,所进行的咨询重点是第31/2022号法律中与第21/2021号法律规定的代际公平机制相对应的缴款配置,以保证养老金的购买力和其他强化措施。公共养老金制度的社会可持续性,《最终规定4》建立了旨在保证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同时尊重代际平衡的机制。 首先,JCCPE分析了承包商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是否可以被描述为对合同签订时存在的经济和合同平衡的“非常显着的改变” ,即“病态的和不成比例的风险”。 ”或“破坏合同财务等式的完全异常风险”, JCCPE 对此做出负面回应,因为合同经济条件的重大变化尚未得到证实。其次,分析了案件的不可预见性,否认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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